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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丨企业环保自主验收意见格式及全流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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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对环保验收意见提出了推荐格式,具体如下: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年×月×日,××单位根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产品、规模,工程组成与建设内容,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依托工程等情况,依托工程与本工程的同步性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与审批情况、开工与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时间、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执行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情况、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与环保投资情况。
(四)验收范围
明确本次验收的范围,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予以说明。

二、工程变动情况
简述或列表说明项目发生的主要变动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实际建设情况、变动原因、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有无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有无相关变动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废水种类、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与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设计处理能力与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废水回用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
(二)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种类、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废气排放去向等。
(三)噪声
主要噪声源和所采取的降噪措施及主要技术参数,项目周边噪声敏感目标情况。
(四)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与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式、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与委托处置情况(合同、最终去向)、危险废物暂存与委托处置情况(转移联单、合同、处置单位资质)等。
固体废物储存场所与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若有固体废物储存场)及主要技术参数。
(五)辐射
主要辐射源项及安全和防护设施、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简述危险化学品贮罐区、生产装置区围堰尺寸,防渗工程、地下水监测(控)井设置数量及位置,事故池数量、有效容积及位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及雨水切换阀位置及数量、切换方式及状态,危险气体报警器数量、安装位置、常设报警限值,事故报警系统,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
2.在线监测装置
简述废水、废气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如废气监测平台建设、通往监测平台通道、监测孔等;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型号、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是否联网等。
3.其他设施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采取的“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各类废水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去除率,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
2.废气治理设施
各类废气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去除率,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说明噪声治理设施的降噪效果。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说明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
5.辐射防护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评价辐射防护设施的防护能力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各类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2.废气
有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无组织排放:厂界/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3.厂界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5.辐射
辐射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核算结果、是否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按环境要素简述项目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环境空气、辐射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及敏感点环境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六、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监测结果存在超标、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手续、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污染未完全治理、验收监测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等,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七、后续要求
验收合格的项目,针对投入运行后需重点关注的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八、验收人员信息
给出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名单、验收负责人(建设单位),验收人员信息包括人员的姓名、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单位
×年×月×日






企业自主环保验收全流程指导及注意事项:



1. 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过程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2. 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3. 验收调试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4. 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 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 上报平台、归档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7. 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议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8. 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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