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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点解读 | 炼油与石油化工

行业类型:炼油与石油化工

报送要求:通过专用系统上报


适用范围

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

1、石油炼制工业∶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企业。 

2、石油化学工业∶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企业。有机化学品主要为烯烃(乙烯、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苯酚、丙酮等;合成树脂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纤维主要为聚酯、聚乙烯醇、聚酰胺等;合成橡胶主要为顺丁橡胶、异戊橡胶、丁苯橡胶等。

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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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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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M (颗粒物)∶ 主要集中于锅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有组织排放。

2、SO2(二氧化硫)∶主要集中于锅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的有组织排放。

3、NOx(氮氧化物)∶ 主要集中于锅炉、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烯烃裂解炉烟气的有组织排放。

4、VOCs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占比相对较小。

绩效差异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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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要求,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差异化指标“火炬”栏名称修改为“炼油装置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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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绩效评级结果与上述13项指标中最低满足项保持一致。

减排措施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
1)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相关储罐的周转量和周转频次降低至预警前90%,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相关储罐的周转量和周转频次降低至预警前80%;
2)对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相关装载量和装载频次降低至预警前的90%,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相关装载量和装载频次降低至预警前的80%;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C级企业:

生产负荷调整:

炼油生产系列常减压蒸馏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以内 (含,以小时加工量计,加工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 化工生产系列乙烯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 (含,以小时加工量计,加工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 (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D级企业:

生产负荷调整:

炼油生产系列常减压蒸馏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 (含,以小时加工量计,加工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系列乙烯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 (含,以小时加工量计,加工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应急减排措施: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 
1)石油炼制工业相关储罐的周转量和周转频次降低至预警前90%,石油化学工业相关储罐的周转量和周转频次降低至预警前的80%;
2)对真实蒸气压≥2.8kPa但< 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石油炼制工业相关装载量和装载频次降低至预警前的90%,石油化学工业相关装载量和装载频次降低至预警前的80%;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备注: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生产工序复杂,应指导相关企业提前制定秋冬季生产负荷调整方案,并明确到各个生产环节,细化配比措施,确保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针对炼化一体企业,优先对化工部分的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针对单一炼油企业和单一化工企业,则针对各重点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有序调整生产负荷,统筹考虑成品油储备和供应需求。

核查方法

1、电 (气)量分析∶调取企业用电(气)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 (气)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气)量是否有下降趋势。

2、现场核查∶(1)主要检查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执行;(2)重点核查配料、改性、浸油涂布等生产设施的停产情况。

3、台账核查∶ (1)主要检查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执行;(2)重点核查配料、改性、浸油涂布等工序主要生产设施开停机记录表或员工工作签到表;(3)核查原料用量、库存量、使用记录;(4)核查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停机记录表,包括吸附等物质采购量(发票)、填充时间、运行巡检等记录; (5)若有在线监测设施的,核查在线监测数据。

4、运输核查∶具体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进行车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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